2.
民國114年3月24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73地號現為農地(玉 米)、部分河川,619地號現為水溝,
3.
852地號現為雜草空地(846地號 上有部分鐵皮建物),
5.
1627地號現為農地(玉 米);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案標的273地號上種植玉米、部分急水溪,619地號 現為道路及水溝,
6.
852地號現為空地、有果樹及竹子、鐵皮建物有無 坐落需以鑑界為準,
8.
1627地號上種植玉米。又本 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且前述地上作 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 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均不點交。
1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
13.
846地號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 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
14.
1627地號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 有優先承買權。
15.
1627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 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 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 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 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 正)。
16.
1627地號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 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 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買,本 院亦依前開次序通知。
17.
本件如有上開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 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1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1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2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