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4土地為道路,編號3土地上有門牌蚵 ?潭22-
4.
22-2號房屋及一鐵皮屋坐落,編號5土地一鐵皮屋坐落。占有之法律 關係不明,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影響原有 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8.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承 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 件,拍定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9.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惟共 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 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 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 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