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00年3月4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
3.
1031地號上有建物(門牌 拷潭路133號),據債務人大嫂稱房屋為其所有;又本院於114年7月15日執行 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1030地號有拷潭路133-1號建物,1031上有拷潭路133號 建物,據債權人稱由共有人占有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是否有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 六、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共有人各對其有應有部分之拍賣標的有優先承 買權。惟共有人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 一筆或數筆為之。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9.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項規定者,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得檢具相關權利證明文件於拍定後 主張優先承買權。如有爭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10.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 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2.
請投標人注意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