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5年3月5日查封時,標的上有門牌號碼新厝路49號未保存登記建物,現場 有第三人梁OO稱建物為其所有,土地上另有鐵皮遮棚,部分為空地,債務人稱 為家人使用中,請投標人注意。
7.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 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行使。如優 先購買權有爭議,且經提起確認優先購買權訴訟,將待最後確定判決為準。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