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4月1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自稱為承租人之友人在場表示係由 第三人王昱鈞向債務人承租房屋使用,租期自113年12月1日起至115年11月30日止,租金 每月新台幣(下同)9,000元,並由承租人王昱鈞於114年4月17日陳報租賃契約及公證書 為證,屋況良好,另經地政人員測量房屋有增建(如編號2建物);惟實際使用情形,投 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標的由第三人王昱鈞承租使用,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 請投標人注意。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 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