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4月1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自稱為承租人之友人在場表示係由第三人 王昱鈞向債務人承租房屋使用,租期自113年12月1日起至115年11月30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 (下同)9,000元,並由承租人王昱鈞於114年4月17日陳報租賃契約及公證書為證,屋況良好, 另經地政人員測量房屋有增建(如編號2建物);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標的由第三人王昱鈞承租使用,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 人注意。
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