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其上有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門牌號碼:莿桐鄉湖內53號、部分則為屋間空地。據債權人稱上開建物為債務人母親所有、土地 為債務人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又依鑑價報告記載土地上有建物、空地 及龍眼樹。土地上之果樹,依法為土地之部分,惟何人種植未經債權人、債務 人查報,倘拍定後有收取權人主張權利,需買受人與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 宜,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再本件債權人僅就土地部分聲請執行,不及於土 地上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建物占有使用情形不明,是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本次 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故土地 拍定後不點交。
6.
優先承買權: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8.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動 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 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9.
他項權利:無。 六、其他事項: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 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 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 本院,俾利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