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房屋,現為債務人與其家人居住使用。故,拍定後點交。
7.
查封54號建號房屋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房屋座落他人土地(已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本件5建號房屋門牌號碼為清水25 之2號,現為債務人與其家人居住使用。屋內有壁癌,下雨會漏水。請應買人注意。(債權人陳 報:增建部分基層前鐵架涼棚、基層後水泥磚造鐵皮頂廚房)
8.
查封54建號有部分占用鄰地即清水段391地號、392地號及未登記土地上。本建物佔用391地 號面積9.2平方公尺;佔用392地號面積17.48平方公尺;佔用未登記土地面積6.9平方公尺。倘拍 定或屬無使用該土地之合法法律關係存在。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標的主建物5建號、增建物基地使用第三人沈志男、沈德福所有之清水段
10.
392地號 土地,上開建物使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若土地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則有 優先承買權。該優先權人對其擁有優先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 餘之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