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801地號土地及暫編42建物未保存登記建築物之應有部分,
4.
801地號土地相連土地上有合併拍賣之暫編42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築物外,尚有其他面積作為空地使用,而暫編42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築物由第三人占有使用,現為宮廟與廠房,土地及建物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5.
本件拍賣之暫編42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拍定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6.
本件拍賣暫編42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築物佔用第三人所有之鄰地(802地號)面積:8‧97平方公尺,第三人所有之鄰地(821地號)面積:2‧13平方公尺,拍定後拍定人就暫編42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築物能否繼續使用上開第三人所有之鄰地(802地號)、(821地號),若將來有爭執,則以民事實體判決認定為準,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10.
本件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建物及土地之共有人對共有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若主張優先承買權須就全部標的(土地及建物)一同合併承買。前開優先購買權人之優先承買權次序如下:
12.
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承買權人到場應買,其餘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承買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有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人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優先承買權無效。
13.
本件拍賣標的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六、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恆春鎮白砂段
14.
801地號均為國家公園區第二種一般管制區鄉村建築用地。
17.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