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所指
                                            
                                         
                                        
                                        
                                            
                                                4.
                                            
                                            
                                                1162地號土地為道路,1173地號土地為道路、部分為堤防,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占有使用情形及有無分管契約均不明;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不動產合併拍賣(分別標價,合併計算)。六、據鑑價報告,本件土地使用分區如附表備考欄所示;惟實際使用分區情形及有無變更,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
                                            
                                         
                                        
                                            
                                                10.
                                            
                                            
                                                本件不動產除編號5之1162地號土地以外,係拍賣應有部分,占有使用情形及有無分管契約不明,編號5土地占有使用情形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12.
                                            
                                            
                                                本件拍賣標的物如有分割訴訟者,請即向執行法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3.
                                            
                                            
                                                標的為合併拍賣者,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須就其得優先承買之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買受,如共有人對土地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承買權之存否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6.
                                            
                                            
                                                投標人須於開標時在場,否則投標無效。投標人應提出之身分證明、應買資格等證明文件應附於投標書,如未檢附證明文件,其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