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第458地號現其上有建物即本件標的建物一樓前增建部份。
3.
第459地號及其上287建號:本件標的建物現為債務人之女林書綺居住使用,一樓擺放神 桌、牌位、無特殊擺設,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本件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4.
據地政人員稱:本件標的房屋現況包含增建部份,現是坐落於同段
5.
459及第三人國有 財產署所管理之447-4地號土地上,另據債務人之女稱其中447-4土地為水利地,須向水利會繳 納租金才能使用。另鑑定報告選本件
6.
459地號皆未臨路,出入須藉由國有地聖德段445-
7.
447-4地號以通行至新生路二段,請拍定人自行解決土地通行及土地利用等相關法律關係,不得 以此為由主張撤銷拍定。
8.
據地政人員稱一樓前後均有增建,均與主建物相通,前方有獨立出入口,停車使用,後方 無獨立出入口,為廚房;
9.
三樓無增建;四樓原為屋突,增建後成為一層樓,即建物現況之 四樓,無獨立出入口,與主建物相通。
10.
本件查封標的第508建號建物總面積127.8平分公尺,其中36.09平方公尺使用鄰地447-4地 號土地,7.91平方公尺使用鄰地445-4地號土地,該土地權屬均非債務人所有,且係未辦第一次 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屬原建物之擴建,得標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 六、本件查封標的建物,其中部份建物現係占有使用第三人國有財產署所有之同段447-4地號, 該土地權屬非債務人所有,又拍賣建物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 符,請求增減價金,且該建物尚有部分占用鄰地,占用部分所有權屬非債務人所有,使用土地 權源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
15.
本件使用分區為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民國68年6月2日)零星工業 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 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 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由於債權人與 債務人願意揭露之資訊務必完全真實應買人應於投標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集資訊,拍賣物買 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異議,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16.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7.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 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8.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 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 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 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