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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7月15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標的土地上佈滿雜草,位於旗南一路 旁,旁邊有福將汽車廠(地址:旗南一路373-30號)。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標的土 地位於旗山區旗南一路與中華路口南側,近鄰「玉皇宮」,鄰地建物門牌為磚 廠巷17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現況為雜草木,惟實際使用 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係變價分割拍賣共有物,依據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 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 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無公告應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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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 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 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 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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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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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