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標標的土地於民國115年1月2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 界稱,19地號土地上種植果樹;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標僅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又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 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5.
19地號土地上農作物收取權人,如就該19地號土地有土地法第107條、民法 第460條之1所定之優先購買權者,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 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 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6.
本標標的土地上之地上物(含農作物)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7.
19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 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 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身分如係屬於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 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 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9.
本件拍賣依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開標者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 權、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