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記載,1304地號土地有拍賣建物坐落,385建號建物加強磚造二層樓之透天厝,建物屋齡約43年,主要用途為農舍使用,第二層陽台及第三層陽台有增建(即暫編459建號);另1304地號土地上尚有非本案標的之第三人建物(386建號)坐落。據第三人在場稱,建物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且土地及建物是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土地編定使用種類:1304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4.
                                            
                                            
                                                1304地號土地其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5.
                                            
                                            
                                                459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
                                            
                                         
                                        
                                            
                                                6.
                                            
                                            
                                                459建號建物為農舍,投標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投標人投標時或投標後應提出:
                                            
                                         
                                        
                                            
                                                7.
                                            
                                            
                                                稅捐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8.
                                            
                                            
                                                投標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
                                            
                                         
                                        
                                            
                                                9.
                                            
                                            
                                                投標人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另實施建築管理農業用地上有合法房屋而無法提供使用執照影本者即認定該房屋為農舍。六、土地及建物共有人均有依本拍賣條件全部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惟拍定人如不同意,共有人僅得就其全部共有之土地或建物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
                                            
                                         
                                        
                                            
                                                10.
                                            
                                            
                                                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6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第21號之見解,如土地與房屋之共有人各不相同,而均主張優先承買時,基地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應以房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