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地政人員指界及前案拍賣公告記載,本件拍賣土地屬農業區,地形呈長方形,地勢平 坦,出入道路為六米寬,拍賣建物為二層加強磚造,屋齡約34年,外觀設有私人神壇,增建為 一樓前面遮雨棚,一樓後面及三樓均有加強磚造增建,一樓後方增建以牆壁區隔,以門相通, 但門有上鎖且用物品遮檔,主建物後方增建另設門出入。主建物後方另有一間獨立鐵皮造一層 建物亦為增建之一部分,作為廁所供北真東極殿香客使用,據承租人李進坤稱:拍賣之不動產 主建物一樓及後方廁所及二樓一間房(客房)為其租用中,一樓作北真東極殿使用,期間自民 國108年1月10日起至128年1月10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12000元,主建物後方增建原為第三人凱 德自動化企業社租用中,現已退租,惟物品尚未搬離,建物
3.
3樓為債務人自住,茲因本件拍 賣房地均係應有部分,且建物部分為第三人承租中,故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拍賣建物屬興建完成之農舍,為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依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96年2月13日農水保字第0961848111號函,應買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之條件,應買時須檢具稅 捐稽徵單位開具申請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申請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 用執照影本;申請人切結無自用農舍等文件,俾供決標時即刻審查,違反者投標無效,惟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不在此限。如應買人或承受人已有自用農舍仍予應買,應自負無法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後果,並須負擔本院撤銷拍定再行拍賣,所生低於應拍賣價金之差額及因再 拍賣所生之費用。
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 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又本件拍賣建物屬興建完成之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 之規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故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與同標之其他標 的一併承買,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異議。
5.
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