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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地政人員指界及前案拍賣公告記載,本件拍賣土地屬農業區,地形呈長方形,地勢平 坦,出入道路為六米寬,拍賣建物為二層加強磚造,屋齡約34年,外觀設有私人神壇,增建為 一樓前面遮雨棚,一樓後面及三樓均有加強磚造增建,一樓後方增建以牆壁區隔,以門相通, 但門有上鎖且用物品遮檔,主建物後方增建另設門出入。主建物後方另有一間獨立鐵皮造一層 建物亦為增建之一部分,作為廁所供北真東極殿香客使用,據承租人李進坤稱:拍賣之不動產 主建物一樓及後方廁所及二樓一間房(客房)為其租用中,一樓作北真東極殿使用,期間自民 國108年1月10日起至128年1月10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12000元,主建物後方增建原為第三人凱 德自動化企業社租用中,現已退租,惟物品尚未搬離,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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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樓為債務人自住,茲因本件拍 賣房地均係應有部分,且建物部分為第三人承租中,故拍定後不點交。 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 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 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倘有2人以 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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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