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113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稱位於中正路73號旁之空地;116-
3.
1 16-2地號疑遭中正路57巷12弄6號房屋後側增建占用;116地號上有活動車棚占 用,其上停放數汽車。
4.
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與土 地間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6.
第三人陳報於查封後與債務人實質負責人訂有租約,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 準用同法第51條第2項,屬有礙本件執行效果之行為,對債權人(含拍定人)不生 效力。
10.
本件116地號土地上設定有地上權,本院113.8.1除去地上權執行命令,經 地上權人異議、抗告、再抗告駁回確定。地上權經除去者,不得再主張優先承 買權。拍定後塗銷地上權登記。
11.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租地建屋而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則建物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又拍定後仍須通知上開第三人是 否行使優先承買權,並須待優先承買權相關問題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又如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請 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