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金拍 114橋金職申313

高雄市杉林區楠梓仙段531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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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1/8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11/26 週三 上午 10: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35
保證金:
7
總坪數:
35
坪單價:
1萬/坪
持分地坪:
35 坪
總現值:
16.3 萬
拍後增值:
-18.7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陳春壽
陳春壽
法拍專員
經紀業:雄信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地 址:高雄市苓雅區大順三路183-2號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4)
1.
高雄市 杉林區 楠梓仙段 531地號,面積 609.8 m2,持分 1/20,10 萬
2.
高雄市 杉林區 雙坑段 834地號,面積 589.6 m2,持分 1/60,5 萬
3.
高雄市 杉林區 雙坑段 844地號,面積 1,390.6 m2,持分 1/60,10 萬
4.
高雄市 杉林區 月眉段二小段 4769地號,面積 1,044 m2,持分 1/20,10 萬
法院筆錄 (13)
2.
如備註。
6.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7.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4年7月1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楠梓仙段531地號土地上為雜草,雙坑段834地號土地與844地號土地相鄰,上有建物(門牌為桐竹路96號),雙坑段844地號土地上有數棟建物(三合院,門牌為桐竹路96─1號)及空地,月眉段二小段4769地號土地上為空地與雜草;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各該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本件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雙坑段
9.
844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0.
本件雙坑段
11.
844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均不點交。
12.
本件楠梓仙段531地號土地、月眉段二小段4769地號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身分如係屬於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13.
本件4769地號土地為重劃區內之耕地,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出售時優先購買權之次序依序為: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鄰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1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1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8.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
土地增值 (4)
1.
高雄市 杉林區 楠梓仙段 531地號
609.8 m2 × (1/20) × 970 元 - 10 萬元
= -7萬元
2.
高雄市 杉林區 雙坑段 834地號
589.6 m2 × (1/60) × 2,000 元 - 5 萬元
= -3萬元
3.
高雄市 杉林區 雙坑段 844地號
1,390.6 m2 × (1/60) × 2,000 元 - 10 萬元
= -5.4萬元
4.
高雄市 杉林區 月眉段二小段 4769地號
1,044 m2 × (1/20) × 1,300 元 - 10 萬元
= -3.2萬元
鄰近待拍
2025/11/19
1拍 不點交
21.7 坪 / 391 萬
2025/11/19
1拍 不點交
21.7 坪 / 391 萬
2025/11/12
2拍 不點交
452.3 坪 / 64.8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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