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400地號上有門牌清水路象寮巷35號平 房建物及雜草空地。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土地上之建物為共有人所有,惟 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 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 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 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 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 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8.
據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地上建物建 號共0棟,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興建農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 民國75年6月24日(門牌清水路象寮巷35號)(75杉鄉建字第380號);已興建農 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民國81年1月13日(門牌清水路象寮巷35號)(81杉鄉建字 第8033號)。
9.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 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 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2.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