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部分為巷道、部分建築房屋及樹木,因債務人未實際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6.
使用分區:1030地號為道路用地、1031地號為商業區、
8.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有優先購買權人須就得優先購買之標的一併行使購買權,不得僅就拍賣標的之部份行使之。就剩餘之標的,原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承買。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時,優先承買權之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為之。六、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10.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