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建物無人居住使用,又本院114年7月10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己將不動產出賣給第 三人,惟本件不動產登記謄本仍登記為債務人所有,故仍屬債務人之責任財產。又本件係拍賣 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 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 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9.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0.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