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拍賣建物現場執行時,據債務人委託之人稱無漏水之情形;經債權人查報該建物無足以影響 交易價格之情事;另鑑定報告記載:本案建物未在凶宅網站之名單內,惟無法確定無非自然死 亡之情形、是否為海砂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形,經查證無相關資訊,惟無法確定無前 述之情形;再函詢分局,其函復略以:經查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識中心資料庫,未發現該址 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請應買人參考、注意。 六、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 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 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8.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9.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