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60地號土地為雜林,其中159地號土地有墓 地,另354地號土地上有建物(龍潭區三坑老街167巷39號)占用,為占有權源不 明,請應買人注意。
8.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
9.
160土地 為石門都市計畫(民國73年11月1日)之保護區,另154土地為石門都市計畫(民 國112年12月13日)之保護區及農業區(本區為維持良好之自然、人文資源及農村 風貌,本區開發使用應考量周遭既存之景觀元素,包含農地、菜園、水塘等農 業地景,與自然植生做最適當的配合,以做最小改變為原則.......,詳請參閱 該都市計畫書),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上開計劃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 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 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0.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 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 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 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 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2.
網路公告及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 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