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29日執行期日,地政人員稱687地號土地位於防汛道路旁,其上均 為雜草,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 格,始得應買或承受。六、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 受。
6.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 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 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