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4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部分有建物坐 落(門牌:新竹縣新豐鄉青埔子171號),部分則為上開房屋前方及旁邊之空地。惟土地上之建物非 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 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 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 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 買人注意。
8.
本標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 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 同承買。
9.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0.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