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應分別標價,總價並 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9月22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門牌號碼大 湖10號為中心,位於西北方41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本件係拍賣 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4.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定。
5.
本標土地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為山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無三七五 租約登記,其使用開發是否須受相關法令限制不明,拍定後上開法律關係,需 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6.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