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出及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至3土地有編號
3.
2建物坐落。 又編號1土地為巷道,編號3土地部分為公園空地,部分種植植栽,部分有其他建物坐落。據債 權人稱,前開坐落編號3土地之其他建物為共有人所有。因拍賣之建物係何人使用不明,本件拍 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4.
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 金額)。
8.
2土地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編號3土地為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9.
編號3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六、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10.
編號2建物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此建物 並有部分占用編號
11.
3土地,其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此建物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 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
12.
編號3土地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 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又編號3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 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另編號3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 (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 等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及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之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所有權人則 無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之順序為: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最優先,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次之,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最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