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扣押查封後,本案於114年8月8日現場履勘時,據債務人在場稱,除自己居住使用之空間外, 另有兩個部分出租,但因僅為短期出租,並未訂定書面契約。依現場所見,前述出租部分均作 倉庫使用。又據前案(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871號)於112年4月10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在 場稱,除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增建外,拍賣之建物並無再行增建。另拍賣建物之坐落基地為國有 地,管理機關為經濟部,經本院函詢後,經濟部工業局新竹工業區服務中心來文告知,建物之 坐落基地原為第三人李○○於民國84年間簽立租約承租開設托兒所,李○○死亡後,由其繼承 人中之債務人承受租約,然因欠繳租金,經濟部已取得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01號給付租金事件 之勝訴民事判決,並因強制執行後未獲全額清償取得本院105年度司執聲字第1568號債權憑證。 再依前前案(110年度司執字第40461號)經濟部工業局新竹工業區服務中心來文表示,債務人
2.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11871號)特別拍賣底價。
3.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 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 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4.
拍賣之建物並無占有使用基地之法律依據,若遭基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權責 無關。
5.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 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 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6.
依前前案(110年度司執字第40461號)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建物有輕微漏水,並無資訊 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 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 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 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