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後,本案於114年8月8日現場履勘時,據債務人在場稱,除自己居住使用之空間外, 另有兩個部分出租,但因僅為短期出租,並未訂定書面契約。依現場所見,前述出租部分均作 倉庫使用。又據前案(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871號)於112年4月10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在 場稱,除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增建外,拍賣之建物並無再行增建。另拍賣建物之坐落基地為國有 地,管理機關為經濟部,經本院函詢後,經濟部工業局新竹工業區服務中心來文告知,建物之 坐落基地原為第三人李○○於民國84年間簽立租約承租開設托兒所,李○○死亡後,由其繼承 人中之債務人承受租約,然因欠繳租金,經濟部已取得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01號給付租金事件 之勝訴民事判決,並因強制執行後未獲全額清償取得本院105年度司執聲字第1568號債權憑證。 再依前前案(110年度司執字第40461號)經濟部工業局新竹工業區服務中心來文表示,債務人 就建物坐落基地已無租賃關係或地上權等使用關係存在,債務人積欠租金之數額已達新臺幣1,5 65,828元(尚需加計年息5%之遲延利息),建物如經拍定,拍定人就日後延伸之權利義務關係 須自行負責。債務人雖稱建物現有部分出租,然此承租關係係成立於假扣押查封後,依強制執 行法第113條準用第51條第2項規定,對債權人不生效力,拍定後除建置共用設施或供通行等公 用部分不點交外,非公用之建物均按現況點交。
6.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11871號)特別拍賣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