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4乾116200

臺南市佳里區興化段77地號

3拍 不點交 待拍
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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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1/6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1/21 週三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46.1
保證金:
9.3
總坪數:
9.5
坪單價:
4.9萬/坪
持分地坪:
9.5 坪
總現值:
23.2 萬
拍後增值:
-22.9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臺南市 佳里區 興化段 77地號,面積 2,243 m2,持分 14/1000,46.1 萬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拍賣紀錄 (2)
1拍,2025/12/10,總底價 72萬,保證金 14.4萬,坪單價 7.6萬/坪,流標
2拍,2025/12/31,總底價 57.6萬,保證金 11.6萬,坪單價 6.1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2)
1.
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該土地上有數 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佳里區佳里興
2.
410號等)坐落。實際 占有使用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請自行查證。
3.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土地上之建物、工作物、地上物、定著物 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 定後,土地與建物、工作物、地上物、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 (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及投標人注意。
4.
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6.
本件拍賣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人須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 買權。上開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優先承 買權,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 為準。 六、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及占有法律關係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 內,應買人請特別注意自行查明;又上開建物如為債務人所有,應買人應特別 注意民法第425條之
7.
民法第838條之1第1項、第876條關於推定租賃關係、法 定地上權之相關規定。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 審慎投標。
9.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 賣 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 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
11.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 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土地增值 (1)
1.
臺南市 佳里區 興化段 77地號
2,243 m2 × (14/1000) × 7,400 元 - 46.1 萬元
= -22.9萬元
鄰近待拍
2026/1/21
1拍 不點交
44.5 坪 / 32 萬
2026/1/27
1拍 不點交
24.5 坪 / 150 萬
2026/1/27
1拍 點交
3.8 坪 / 13 萬
2026/1/27
3拍 不點交
3.8 坪 / 9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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