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0年8月25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
3.
174號土地部分空地、部分建物(門牌永安路112號);175號為112號房前空地;177號土地部分塌坍房屋(無門牌)、部分空地;178號與242號土地相鄰,有建物其門牌亦為永安路112號;179號、241號二筆土地上有坍塌廢棄之豬舍;181號土地種植果樹;191號土地上現有房屋門牌為民生路49號,另有部分是菜園;192號土地為民生路47號與49號房屋間之巷道之一部分;另243號土地上現有坍塌廢棄之房屋坐落其上。債權人之代理人稱本件執行之12筆土地上之建物均為其他共有人所有。嗣於民國114年7月3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
4.
192地號土地相連,其上有門牌:民生路9號平房及數株香蕉樹。
5.
243地號土地相連,其上有門牌:永安路112號建物數間、廢棄破損建物及空地。債權人之代理人稱標的上之建物均為共有人所有。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10.
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惟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1.
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另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12.
本件僅就土地拍賣,農作物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又本件土地上之農作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1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7.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