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7月22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
5.
9-5地號為雜草空地,9-6地 號部分建物、部分果樹,9-7地號部分雜樹、部分建物,9-
6.
9-9地號上有建 物,建物門牌為成功路460巷1號。據債務人在場稱上開建物均未辦保存登記, 現由共有人居住使用。又據鑑價報告所載,7筆土地均屬都市計畫外特定農業區 甲種建築用地,無臨路,惟實際使用情形、建物坐落權源及作物種植權源,投 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作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 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 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 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 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 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 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 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7.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 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建物所有人僅就 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 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8.
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 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 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承租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 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 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2.
如有多數人表示願買受者,以最先向本院表示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別先 後者,以抽籤定其得買受人。聲請應買狀到達法院後,不得撤回應買之意思表 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