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 優先承買權。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 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4.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 條第1 項或民法第460 條 之1 第1 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5.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 棄優先承買。6.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 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 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