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48地號土地上為未辦存登記建物及空地;657地號土地目前為雜樹林,未臨道路。債權人代理人稱債務人未實際使用現場土地,現場土地、建物均由共有人使用。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地上物未在拍賣範圍內,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3.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證。
4.
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5.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間占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六、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依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定承買範圍。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
7.
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