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拍賣土地相鄰,編號3土地部分為產業 道路外,其餘部分及編號
4.
2土地係拍賣應 有部分;編號3土地則作為道路使用,故本件拍賣標的於拍定後均不點交。
8.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使用現況及位置,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本院不做實體認定,拍定人日後不得以拍定標的之範圍、使用現況、位置不符等情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 賣。
9.
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 買之證明。六、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11.
2部分)就共有土地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