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788地號為臨員草路二段之空地,其上為雜木林;789地號土地為臨員草路二段之巷道,其上有未懸掛門牌之房屋坐落;791地號為大彰路二段旁之巷道,其上有
3.
136號房屋坐落;792地號土地為員草路二段881號巷道,其上有
4.
132號等房屋坐落;793地號為員草路二段881號巷道及空地;794地號土地為空地,其上有104至114號房屋坐落;795地號土地為臨員草路二段之巷道,部分鳳梨田;798地號土地為臨員草路二段雜木林,部分鳳梨田。本件土地上地上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土地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應以實際測量結果為準,請投標人注意。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不動產分標拍賣,依標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利息及其他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11.
794地號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六、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12.
民法第426─2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或基地所有人如主張優先承買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或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始可主張(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13.
如本件土地於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14.
798地號土地為耕地,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承購耕地者,應當場提出主管機關許可證明,許可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