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部分有雜 草雜木,部分為空地,部分為道路。據債權人之代理人稱,前開土地由債務人 及共有人使用。本件拍定後編號
2.
2土地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另編號
3.
4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 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應由拍定人自理。
4.
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 標價,並書明總金額)。
6.
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 證明。六、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8.
4土地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 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又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