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稱:土地種植水稻,作物未在拍賣範圍內且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另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標的未臨路,請應買人注意。又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拍賣耕地如訂有租賃契約,依土地法第107條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耕作地出租人出賣耕作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請應買人注意。承租人如主張優先承買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或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始可主張。如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六、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