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82地號土地上部分為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部分為道路(大彰路一段856巷),部分種植果樹。債權人代理人稱標的為共有人使用,僅就土地部分執行。債務人未陳報共有人間分管約定,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7.
拍賣之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公司定期通知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8.
如拍賣標的於拍定前另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則拍賣程序不符民法第759條規定,將依法撤銷拍定,重為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