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地政人員指稱:764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有建物座落(三合院)(拍賣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且佔用法律關係不明,相關實際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證,風險自行負擔)。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十五日﹞若共有人中之一人得標拍定,其他共有人即不得主張優先承買。倘由非共有人得標拍定,而有多數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以各共有人權利比例計算或抽籤定之。共有人優先承購共有不動產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9.
民法第426─2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或基地所有人如主張優先承買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或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始可主張(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六、其他事項:
11.
本件分為三標拍賣,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案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案債權時,他標即予停拍,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有拍定,亦得撤銷拍定。拍定之順序如債務人未指定,由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