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出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上有磚造建物及鐵架水塔,部分種植果樹,部分為菜園。債權人代理人稱前開建物、作物為共有人所有及種植。因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6.
本件依標別順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價金,扣繳稅捐後,足敷清償債權金額及執行費用時,他標即不拍賣,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拍定前到場或具狀指定應拍賣或拍定之標的,否則即由法院逕裁量指定。投標人或拍定人對前開指定或裁量結果不得異議。
7.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六、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8.
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9.
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所有權人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