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出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
3.
693地號土地相鄰,部分為巷道,其上有一磚造鐵皮屋頂建物及一棟鐵皮建物,餘為雜木林;656地號土地為雜木林;
4.
690地號土地為私設道路,路口處設有鐵柵門並上鎖。債權人代理人稱前開建物為共有人所有。因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8.
本件依標別順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價金,扣繳稅捐後,足敷清償債權金額及執行費用時,他標即不拍賣,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拍定前到場或具狀指定應拍賣或拍定之標的,否則即由法院逕裁量指定。投標人或拍定人對前開指定或裁量結果不得異議。
9.
693地號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680地號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山坡地保育區交通用地;681地號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非都市計畫區土地;690地號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山坡地保育區暫未編定用地。六、拍賣之
10.
693地號土地為林地,依土地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又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規定,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但經徵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11.
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又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
12.
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所有權人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