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出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部分有鐵 皮建物及磚造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前開建物係何人使用不明。因債務人未 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6.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7.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 6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 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