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012地號土地相鄰,1008及1012地號土地其上有數棟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及巷弄道路;1011地號土地大部分為雜木林;1022及1023地號土地相鄰,1022地號土地上部分為鐵皮建物,大部分為雜木林,臨大彰路一段222巷;1023地號土地大部分為鐵皮三合院(大彰路一段222巷32號),少部分為空地。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4.
1022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1012地號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1023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5.
1022地號土地為耕地,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承購耕地者,應當場提出主管機關許可證明,許可證明文件應一併附於投標書,未一併檢附者投標無效。六、地上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擔其風險。
6.
除拍定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應依本拍賣條件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但拍定人如不願意將非共有標的讓由聲明人一併承買,該聲明人僅得就其共有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定人買受(多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其中一筆土地行使購買權之共有人有前開不同意情形亦同)。
7.
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規定時,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前項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8.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法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