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稱,甲標土地上部分有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土地上建物及地 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由共有人占有使用。又地上物 使用土地範圍及有無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本件甲標係拍 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依序逐筆拍賣,如其中一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利息及其他費 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8.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廟寺,除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 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本件拍賣之土地,查無375租約登 記。
9.
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 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 並承受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