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620地號為坐落於泉州巷旁之空地,且上為 雜木林,911地號為坐落於620地號土地內側,亦為雜木林。又據債權人具狀陳 報本件土地均已荒廢多年,雜木雜草叢生。本件土地之地上物均非拍賣範圍, 土地之實際範圍(鑑界)由拍定人自理,又本件土地有無人車得通行之聯外道 路不明,上開之情均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本件土地拍定後以地政人 員目視之現況點交。
6.
本件土地之編定使用分區均為八卦山脈風景特定區計畫之農業區,日後有 變更之可能,均請投標人查明注意。
7.
本件如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之一應買 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本件為變賣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 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六、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廟寺,除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 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本件拍賣之土地,查無375租約登 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