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分兩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本公司逕行指定。
3.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785地號土地上有316建號建物及車庫一座,其餘為花圃、空地及1棵樹,部分為圍牆。經檢視316建號建物為透天厝,房屋正面有圍牆,有增建(經測量後編定為316─1建號),增建部分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債務人之子在場稱車庫、樹木均為債務人家屬出資興建及種植,房屋由債務人及債務人之母居住使用;債務人之母在場稱房屋由其及債務人之子居住,無支付租金,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及建物應為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車庫為債務人之母出資興建。
4.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6.
316─1建號建物連同坐落基地拍定後點交,其餘不點交。
7.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亦不得點交,請買受人注意。六、拍賣之316─1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或有其他依法應拆除之情事,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8.
785地號土地、316建號建物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9.
拍賣之土地上尚有第三人興建之車庫未一併估價拍賣,車庫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