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現況為雜草雜木及「敦和路自 立巷67號」鐵皮建物坐落;據土地共有人黃○干在場表示鐵皮建物為其配偶所 建及所有,亦為其等自行使用,非債務人所有;債權人代理人稱執行標的現由 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及出租、出借等情事,地上建物為其他共有人所有及 居住使用,此部分不予執行,請求就債務人土地持分予以執行。
3.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方整,地勢平坦,現況主要為雜草雜木, 其上坐落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臨約3米寬之敦和路自立巷。
4.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由買受人自理,且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另 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拍賣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 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 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