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現況為磚造石棉瓦建物坐落; 債權人代理人稱執行標的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及出租、出借等情 事,地上建物為其他共有人居住使用,此部分不予執行,請求就債務人土 地持分予以執行。
3.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呈長方形,地勢平坦,現況地上為磚造石 棉瓦建物坐落,東南側臨約6米寬之立人路158巷101弄。
4.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由買受人自理,且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另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