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執行筆錄記載:1046─3地號土地呈長方形,其上蓋有門牌號碼復興路156之1號平房式建物(後編定為504建號建物),該建物部分占用1046地號;1047地號土地呈現細長形,應為復興路巷道最邊緣上方施有水泥下方作為排水溝之路;504建號建物屋齡老舊屋況較差。債權人代理人稱無分管、出租、出借;債務人在場稱504建物由其自行占用。本件除1047地號土地拍定後不點交外,其餘部分拍定後點交。
3.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1046─3地號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1047地號土地為鄉村區交通用地。
4.
本件拍賣之1047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5.
本件僅就1047土地之應有部分、1046─3地號土地全部、504建號建物全部拍賣,504建號建物所占用之復興段1046地號、北投埔段2174地號土地亦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6.
拍賣之504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六、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亦不得點交,請買受人注意。
7.
1046─3地號土地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8.
拍賣之1046─3地號土地有設定地上權,地上權人並未實際利用該土地,參照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750號判決意旨,本件地上權人無優先購買權,地上權拍定後不塗銷,拍定人如欲請求塗銷地上權,應逕洽地上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