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土地建物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金額,每宗 價額之加總金額與書明之總金額不符時,以總金額為準。
5.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139地號土地上18建號建物有增建(經測量後,暫編定為18-1 建號建物)。債務人在場稱不動產現由債務人占有使用中,無出租出借等語。本件拍賣之不動產 於查封時由債務人占有使用,且無出租出借,拍定後點交。
6.
拍賣之18-1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 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六)拍賣之18-1建號建物占用毗鄰土地,使用權源不明,此部分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