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9月5日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頭份市慶華段384地號土地為雜草地、頭份市慶華段336─3地號土地為雜草地,有泥土路及上有一墳墓。
3.
依本件鑑價報告內容所載,查封之336─3地號土地為雜木林,部分為道路使用;384地號土地為雜草。
4.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6.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其與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時,則以承租人為優先。六、本件拍賣土地上如有建物,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承租人得提出租約就該土地主張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與承租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為維護建築物之經濟價值並簡化法律關係,以承租人為優先。
7.
本件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如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又若得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8.
本件336─3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384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請應買人注意相關使用規定,危險自行負擔。
9.
本件336─3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