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2777地號土地上有一小間宮廟占用,宮廟為開放式未見有門檔區隔,由地方人士自由參拜。債權人代理人稱:現場土地、宮廟均由共有人、行人使用。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上述建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地上物未在拍賣範圍內,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3.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證。
4.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間占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6.
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依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定承買範圍。